这是一场由家庭矛盾升级衍变成的悲剧。
今年2月12日,27岁的陈美玲(化名)情绪激动地跟娘家打电话,称自己被丈夫、婆婆欺负,“不想活了”。
随后,她抱着不满5岁的女儿欢欢(化名)来到楼顶,声称要一同自杀。
结果,女儿从楼顶跌落身亡,而陈美玲被拦住。
近日,道县人民法院宣判,陈美玲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12年。
潇湘晨报记者 刘双 长沙报道
站在道县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,陈美玲几度哭泣,并表示很后悔。她提出,自己当时只是将女儿半抱着坐在护栏上,并非故意将女儿丢下楼。
她女儿最后不幸死亡。
近日,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陈美玲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,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。
缘起:听到婆婆议论自己起争执
陈美玲是道县寿雁镇某村人,2012年,经人介绍她认识了同村的汪东(化名)。第二年农历正月,两人便按当地风俗摆了酒,虽没有领结婚证,但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。
早前,陈美玲在广东打工时认识了一名河南籍男子,并生下了女儿欢欢。陈美玲与汪东相识后,便带着女儿一同生活。他们因在广东打工,一般只在过年时回来待上几天。
今年2月12日上午9点,陈美玲在汪家无意间听到婆婆在跟邻居议论她,还拿她与汪东的前女友比较,数落自己比不上那名前女友。这一听,她便来气了,与婆婆争执了几句。
陈美玲回忆,当时她很生气地收拾了衣服,要带女儿一起离开汪家,但丈夫汪东上前阻止,并要求她退还彩礼和酒席钱,“不然就不放我走”。期间,女儿帮自己拿包时,还被汪东拦住打了几下。这让她情绪愈加激动。
随后,她将女儿欢欢带到三楼天台,在红砖护栏旁,打了一个电话给母亲,称被汪家欺负,“不想活了”,要带着女儿一同跳楼自杀,并说了要母亲帮她收尸之类的过激言语。
惨剧:女儿从楼顶跌落身亡
汪东的证言显示,自己和儿子赶到楼顶后,看到陈美玲拉着欢欢站在栏杆边,还称如果他们过去,她就会跳下去。
“儿子喊妹妹过来,但她(陈美玲)不让,当时我就距离她大概三四米远。”他说,当时陈美玲挂完电话,就直接将欢欢捧起来扔下楼,“我冲过去想阻止,但已来不及了。”
随后,陈美玲也一只脚迈上了栏杆要往下跳,但被汪东拉了回来。
“当时欢欢掉下去后,看到她的头上、嘴里都是血,我父亲在家门口抱着她在掐她的人中,之后我们把她送到医院抢救。”汪东说。
最终,欢欢经抢救无效死亡。经鉴定,欢欢系从高处坠落伤及头部致颅骨骨折、颅内出血并脑组织碎裂并溢出而死亡。
一名邻居证实,当天上午10点左右,她经过汪家门口,看到楼上“掉下点东西”,“很响的一声,走过去发现是欢欢,但人已经躺在地上不动了。”
庭审:她几度哭泣称“很后悔”
站在被告席上,陈美玲一直低沉着头,情绪很激动。回忆起女儿掉下去的一幕,她几度哭泣,称“很后悔”。
庭审当天,汪东和家人并没有到庭。
法庭上,陈美玲辩称,当时她带着女儿欢欢上楼打电话,是半抱着欢欢让其坐在护栏上,但女儿是怎么掉下去的并不清楚。她说,自己对女儿的死负有责任,但并不想带着女儿一起自杀,也没有将女儿丢下楼。当时她准备跨上护栏,看到女儿掉了下去,自己也想跟着往下跳,但被丈夫拦住了。
陈美玲的辩护律师喻成剑提出,陈美玲把女儿抱上围栏,主观上没有认识到可能会造成坠楼死亡的后果,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推、丢女儿的行为。此外,本案中汪东及其母亲存在严重过错,导致陈美玲精神受到强烈刺激,让陈美玲减轻了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,才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。
为何构成故意杀人罪
法院审理认为,陈美玲因家庭纠纷与丈夫及其家人发生争吵,而产生带着女儿一起自杀的念头,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。
对于陈美玲提出的“没有想要带着女儿一起自杀,只是将女儿半抱着坐在护栏上,没有将其丢下楼”和其律师的辩护意见,法院认为,根据陈美玲的供述及汪东等人的证言,证实陈美玲主观上有带着女儿一起自杀的意图,并有要自杀的意思表示,客观上实施了将未满5岁的女儿抱上楼顶护栏的行为。对此,陈美玲应当预见到该行为的危害性,但仍将女儿置于危险的境地当中,陈美玲负有保护女儿安全的义务,却放任女儿坠楼死亡后果的发生,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,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。
此外,法院还认为,陈美玲仅因家庭琐事引发争吵,事态并未上升到无法解决的程度,却带着无辜的女儿一同自杀并导致女儿死亡,不属情节较轻,对其没有减轻处罚的理由。但考虑到本案系因家庭矛盾纠纷所引发,陈美玲是在精神受到刺激下一时冲动而实施犯罪,且犯罪后积极将女儿送往医院抢救,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,有悔罪表现,其行为也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,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
据此,宣判陈美玲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,剥夺政治权利1年。
来源:mnw cn